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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患癌老伴沉江 “助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发布日期:2018-10-16    作者:刘琬琳律师
六旬妻子罹患癌症晚期,体征指标有手术禁忌,疼痛难忍求“速死”;七旬残疾丈夫万般无奈,用助动车驮妻到江边沉江溺亡。
武汉市汉南区法院认定丈夫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考虑到老人的身体状况,允许监外执行。(来源:光明网新闻频道)
法邦点评:
“助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故意杀人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帮助自杀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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