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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前科男子暴力抢劫被判刑两年八个月

发布日期:2018-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余艳 廖杰菲)  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涉案金额仅仅人民币十块钱。   2013年4月26日晚上10点50分左右,村民韦某某在外面吃完饭骑着摩托车回家,在其家附近覃塘樟木高中门口往五山方向的一条水泥路上遇到两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呼啸而过,改装过的排气管喷出的废气到喷到韦某,二人也不道歉,韦某某不禁暗暗生气,同时也觉得他们形迹可疑,不像是好人,回家后便打电话给同村的村民,让他们出来查看,自己也上到自家楼顶观察,发现在一家民房的围墙处,几名男子正在对几名学生模样的人实施抢劫,韦某某马上冲下楼,这时也有几名村民拿着锄头出来追赶那几名男子,那几名男子见状四下逃窜,其中一名往樟木高中大门方向跑的男子被村民赶到公路边的田里,经喊话,该男子自动爬了出来,被韦某某与几名村民一起控制住。   村民报警后,公安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几名犯罪分子陆续到案并被判处刑罚,但其中的韦某在案发第二天即跑到广东躲避侦查。2017年4月10日,贵港市公安局五里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涉毒人员韦某出现在其家中,遂派员赶到韦某家中将其抓获。韦某对其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其于2013年3、4月的一天晚上,与他人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高中围墙外对几名学生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外号“某军”,2013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与黄某纪、陈某声、黄某快、黄某宁(均已判刑)等人密谋后,来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樟木高中厕所旁围墙外一条通往水泥公路的路口,持棍子以言语威胁和搜身的方式先后对樟木高中翻围墙外出的闭某、张某等5名学生进行抢劫,强行抢走张某和闭某人民币各3元和7元。陈某声到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和闭某的经济损失共10元。   另查明,该案几名被告人案发时均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但均未满十八周岁。几名被害人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韦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9日被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韦某犯抢劫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韦某伙同他人经过密谋后共同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韦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韦某因涉嫌吸毒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其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韦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韦某具有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韦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遂依法撤销对被告人韦某宣告的缓刑,判决被告人韦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总和刑期三年七个月,总和罚金7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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