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11-06 作者:李丹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依约给付被告购房定金,但被告收取该购房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且被告所卖给原告的两套房屋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执行,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购房协议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案满足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二、相关知识
关于启动法定解除的方式,我国的法律从忽视到逐步加深研究,在《合同法》统一该制度时,对于方式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具体为:
第一,以“通知”的方式启动解除。“当事人决定法定解除后,应当将解除的意思通知对方。”所谓通知,是指特定的人将某一具体事项明确告知对方,让其清楚相关事宜。对于通知是否要特定的形式,我国法律并未严格限制,当事人只要是以“通知”的形式向对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即可;
第二,解除的“通知”采用到达主义,以到达对方为标准,只有通知到达了相对人,解除才发生效果。到达主义是指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人,这里并不苟求通知一定是亲自告知当事人,而是指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相对人能够控制并且应当了解的地方。①比如,解除权人如果是以邮箱的方式通知相对人,则该通知需要进入相对人的邮箱内即可,如果有指定邮箱则需寄往指定邮箱,如果没有则只需要寄往当事人能够接收、控制范围内的邮箱即可;
第三,在“通知”到达后,相对人并不是被动的接受,而可以对解除行为提出异议,一旦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异议”可以是相对人对解除权人是否享有解除权或者解除权人解除权的行使有不同的意见。提请至司法机关来判定该解除合同是否有效,这是一个确认之诉。由于单方就可以启动法定解除,只是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故而,解除人与相对人的权益是不对称的。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较为薄弱,故当一方当事人法定解除合同存在一定的问题时,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让司法机关通过确认解除效力的方式来审查解除的合法性。这样不仅一方面均衡人解除双方的权益,避免了解除人权利的滥用,一方面又能促进稳定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法律法规要求特定手续的,应当按照要求办理,比如批准、登记等。一般情况下,法定解除仅需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办理一些手续,比如批准、登记等,解除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所需要的手续。解除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统一解除制度后被第96条整体规定,要求当事人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启动解除,将其解除的意思传达给对方,让对方知晓,相对人在收到通知后,有权对解除这件事情提出异议。这里需要主要的是,法定解除是全体针对全体的,在有多个当事人情况下,不可以仅对其中一部分当事人解除,而对一部分当事人不解除,法定解除不可分,要么全体解除,要么继续履行合同。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我买房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买方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有诸多限制 1个回答0
- 问,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适合吗 9个回答0
- 解除工程合同要具备哪些条件 2个回答0
- 我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哪些条件?我是承租人 4个回答0
- 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证*电子股票索赔条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高压变压器和居民住宅之间的高度、居民产生的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
- 离婚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怎么办
- 离婚时,孩子抚养费给多少?怎么给?给多久?
- 离婚后,父母任一方能擅自更改未成年孩子姓氏吗?
- 公司为逼员工离职恶意增加工作量,劳动者如何维权?
- 摩*大道(002656)投资者索赔,新收行政处罚,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凯*文化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世*实业最新索赔消息,收处罚决定书,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天*时尚(603608)受损索赔,收到问询函,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刑事案件不起诉的主要类型
- 武汉市成功变更罪名争取轻判判决10个月有期徒刑
- 武汉市某沐足店经理涉嫌组织卖淫 律师介入不予起诉
-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委托辩护获缓刑
- 湖北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 肖律师成功介入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