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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拒绝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8-12-04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合同一般是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时。如果未成功续签,则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劳动者拒绝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维持或提高了此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例如维持或提高了工资报酬,或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此时若劳动者仍不同意续签,则原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降低了此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导致劳动者拒绝续签,而原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劳动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但是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如果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继续留在单位工作,此时可能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了事实变更。这种情况下,虽然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劳动者拒绝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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