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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成功案例:成功索要工资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8-12-13    作者:王永远律师

仲裁阶段全部请求被驳回,诉讼阶段委托律师成功索要工资和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案情】
2011年8月4日,马某、某轴承销售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3月31日,马某因阑尾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二〇二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4月21日马某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4天。2014年5月4日,马某复岗工作。某轴承销售公司支付马某2014年4月份工资1,270元(实发工资815元)。2014年6月11日,双方签订《情况说明》,某轴承销售公司单位因市场低迷造成经营状况不佳,决定给予部分职工放假,放假期间给员工发放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及缴纳五险一金,并连续计算工龄,并于七、八月份分配新的工作内容。某轴承销售公司支付了马某2014年7月、8月工资(应领工资2,120元、扣除保险等个人部分实领工资1,654元)。2014年9月之后,某轴承销售公司未支付马某工资。某轴承销售公司主张,因马某怀孕,口头与马某约定:马某不用上班,某轴承销售公司不支付工资,公司承担社会保险企业部分,马某承担个人部分;马某主张不存在上述口头约定,是某轴承销售公司一直未安排马某工作。
2015年3月马某生产,2015年9月产假结束。2016年2月3日,某轴承销售公司在扣除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马某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后支付马某生育津贴22,092.30元,其中2016年1月五险一金个人部分为530.50元。2015年12月23日,某轴承销售公司通知马某,劳动关系转到沈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即日起马某向沈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报道。2016年4月12日,某轴承销售公司通过微信通知马某哺乳期12个月已过,速到公司报道。2016年4月19日,马某通过微信向某轴承销售公司发出通知回函表示,自产假结束不能上班均为某轴承销售公司原因,与马某无关;马某未申请哺乳假;2016年2月回单位考勤报到,汪静经理告知不是某轴承销售公司员工,同年3月接到公司解聘电话,经过沟通,明确了解聘意图;对于2016年4月12日通知报到一事,将具体时间、具体领导接待明确告知。2016年4月19日,某轴承销售公司通过微信发送了关于马某回复回复函的通知,通知马某与高总联系,到汽车公司报道。2016年5月4日,某轴承销售公司通过微信发送通知,请马某2日内到公司协商解除劳动手续一事。2016年5月6日,某轴承销售公司通过微信发送通知,请马某2日内到公司协商解除劳动手续一事,如不来,公司本月将终止劳动关系。双方未能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2016年6月13日,某轴承销售公司通过微信发送关于《马某上班工作》的通知,通知马某接到通知后3天内到单位上班报到。之后,某轴承销售公司通过电话、快递等方式通知马某,但因马某电话没有接通,电话、快递等方式未能将上述内容通知到马某。2016年7月8日,某轴承销售公司在《沈阳晚报》刊登通知,通知马某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报道,逾期不到,后果自负。2016年8月9日,某轴承销售公司为马某办理了社保变动通知单。
2016年7月1日,马某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47,800元;补发2014年4月病假工资850元;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3日及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待岗期间工资33,6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7,200元。2016年8月3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沈西劳人仲字[2016]257号仲裁裁决,对马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现马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辽宁某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为26,620元;二、辽宁某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某工资32,8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明】
一、本案仲裁阶段阶段是马某个人提起的劳动仲裁,结果是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二、诉讼阶段一审、二审均是王永远律师代理马某进行的,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公司向马某给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620元,向马某给付工资32857元。
三、案件来源于:(2017)辽01民终234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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