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燕、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
发布日期:2019-01-25 作者:泰好赔律师团队律师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民申34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晓燕,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10号崇尚国际1栋5楼2、3号。
负责人:王丽,该支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晓燕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绵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晓燕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定杨晓燕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人寿保险绵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案涉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12年5月23日,李强身故的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人寿保险绵阳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二年期限。杨晓燕是否如实告知不再影响人寿保险绵阳公司解除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故原一、二审法院认为人寿保险绵阳公司仍拥有解除权错误。二、原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成立时所投保的事故已发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身故或全残的情形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身故或全残的情形可以是疾病,也可以是意外伤害,同时并没有要求导致死亡的疾病必须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被保险人李强于2014年10月31日因疾病死亡,依法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给付保证金的事项。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人寿保险绵阳公司向杨晓燕支付保险赔偿金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晓燕在其丈夫李强因白血病住院治疗后向人寿保险绵阳公司投保,双方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杨晓燕并未向人寿保险绵阳公司如实告知其丈夫李强身患白血病且曾住院治疗的相关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杨晓燕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人寿保险绵阳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并不适用于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另,再审申请人杨晓燕认为其投保的温暖人生终身寿险属身故险,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时间才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故二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成立时所投保的事故已经发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尽管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确要求导致死亡的疾病必须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但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及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应属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确定是否会发生的疾病,而非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确诊的重大疾病,故杨晓燕的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晓燕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晓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牟桂红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甘海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凌燕
相关法律问题
- 我老婆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签订的保险代理人合同 0个回答0
-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合法? 3个回答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雁伟信用卡纠纷案 4个回答25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靠吗?十月份给自家小孩买了金色朝阳 0个回答0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企业信息如何查到? 1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龙敏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湖北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吴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吕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
- 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高民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陈荣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
- 丁云芬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与杨维敏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