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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应由监护人承担

发布日期:2019-02-11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741418时许,原告陈某1到被告于某1家中玩,被告于某1主动将其用鞭炮炸药、引线、玻璃瓶等材料自制的爆炸物交给原告并称去燃放。当日20时许,原告陈某1在点火过程中该爆炸物突然爆炸,将原告炸伤。此后原告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遵医嘱复查和休息。此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至今未获赔偿。原告陈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原告陈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4299.38元、误工费4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暂计30019.38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待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1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4299.38元、误工费4320元、护理费117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484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150元,共计101149.38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1案发时已年满14周岁,应对涉案爆炸物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其不听同伴劝阻,执意以手持的危险方式进行燃放,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自担主要责任。被告于某1自制有较大危险性的爆炸物,并将爆炸物交予原告陈某1燃放,对给原告陈某1造成的损害后果亦应负担一定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被告于某1尚未成年,故被告于某2、朱某作为被告于某1的监护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件结果:被告于某1、于某2、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陈某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73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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