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告,上法院一看:印章不对,真相是……
发布日期:2019-02-22 作者:韩晶华律师
烟台福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
伪造公司印章罪案
涉案被告人蒋某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情回顾
甲公司因经济纠纷被乙公司诉至福山法院,然而该公司与乙公司并无业务上的往来,遂派员工李某来福山法院了解具体情况,李某了解到这起民事案件是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及其第二分公司的案件。
李某阅卷时发现第二分公司出具的律师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乙公司签订的购买协议书印章与其公司所使用的印章不相符,李某意识到可能有人伪造公司公章签订购货协议,由于没有及时给付货款,被供货方起诉至法院,于是李某立即拨打110报警。
法院审理
蒋某系甲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由于该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在外面承揽工程,与建筑商签合同必须使用总公司的资质。蒋某为了方便使用公司印章,私自伪造了“甲公司”印章、“甲公司财务专用章”、“山东甲公司财务专用章”等数枚印章,并多次使用伪造的印章用于办理签证、付工程款及开具简单的证明文件、收据等业务。
法院判决
“蒋某伪造印章的行为,造成总公司账户因诉讼纠纷被法院冻结,给总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总公司印章的信誉,使总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受到影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因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法官说法
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违法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等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实行专门管理。无权制作印章的行为人私刻印章,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最终因小失大,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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