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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燕”变“紫嬊”,特许人加盟欺诈被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发布日期:2019-02-27    作者:王一流律师
一、案情回放:
原告徐付根诉称:20147月前,原告在网上发现紫燕百味鸡生意很好,就通过拨打电话400×××8-9788联系,并到被告南京德客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查看,看到都是紫燕百味鸡的广告,就相信了被告。2014715日,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技术应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时,被告拿出写好的合同中以女字底的“嬊”字代替了“燕”字,我当时提出异议,被告说是大写的“嬊”,我就与被告签了合同。我当时付了39000元,另开店加装修等又花费了20多万元。刚开业时,工商部门就来检查,告知我们手续不全,没有“紫嬊百味鸡”的商标、字号等,属非法营业。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无效或撤销该合同;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投资本金16万元及工人工资4万元,共计20万元。
二、法院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被告未经知名商标“紫燕”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该商标相近似的“紫嬊”商标,误导、欺骗原告与其签订合同加盟其“紫嬊百味鸡”项目的经营,使原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被工商部门责令整改,并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并且直接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被告提出的关于工商总局已经受理了“紫嬊”商标注册申请就应可以使用该商标的辩称意见,经查系其对法律认识上的错误,本院认为,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不等于其已经取得商标注册,更不等同于认可其该商标不涉及侵权,故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后法院依法裁判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撤销原告徐付根与被告南京德客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715日签订的《技术应用合同书》。
2、被告南京德客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付根技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9000元。
3、被告南京德客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付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19.8元。
三、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因特许人欺诈而被判决撤销合同的典型案例。在特许加盟活动,因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地位的不平整和信息的不对称,被特许人遭遇加盟欺诈是常见的现象。为了应对这种法律风险,作为加盟商来说也应当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比如在遭遇合同欺诈,或者对于合同条款有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时,加盟商是可以依法撤销合同的;在欺诈或这重大误解的证据不足时,加盟上还可以行使法定“冷静期”内的单方解约权或者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足时的单方解约权,依法解除合同。即便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加盟商亦可以违约的方式解除加盟合同,尽量减少损失。国家法律也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加盟商的弱势地位,给予其很多倾斜保护措施,但往往没有几个加盟商知识这些法律知识,这是比较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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