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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  姜某(女,原告)与伊某甲(男,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626日协议离婚并在大连金州新区民政局办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姜某发现伊某在离婚时隐匿了部分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因而诉请分割伊某隐匿的共同财产。而伊某辩称,姜某要求分割的上述财产,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是伊某甲代管的他人财产和离婚协议约定的偿还他人债务。并且伊某甲不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反而是隐匿了双方共同的对外债务。同时,伊某甲称其认为二人的离婚是虚假的,目的是规避债务,以为之后双方会复婚,没想到离婚一个月后,姜某即提起此次诉讼。判决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即姜某的诉讼请求,认为伊某甲提交的用以证明原、被告虚假离婚的离婚协议书补充,原告不予认可,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不予采信。伊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析  在本案中,伊某提出双方为虚假离婚,但其证据材料不被姜某所认可,致使法院不采信,而导致伊某一审、二审都败诉。尽管证据并不能证明二人为虚假离婚,但事实如何仍未可知。虽然在《婚姻法》中,婚姻自由为一项基本原则,其中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是夫妻双方在感情并未破裂的情况下,是婚姻为儿戏,为一些个人利益而欺骗执法机关,制造虚假离婚,不仅仅可能使得自身利益承担极大的风险,也败坏了社会良好风气。
一、什么是虚假离婚呢?
  所谓虚假离婚,又称假离婚,是指具备离婚能力的夫妻,未达到非离婚不能达到的目的,秘密约定达到目的后在复婚的而协议离婚或在法院调解离婚的行为。二、虚假离婚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于虚假离婚,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然而无论是那种类型的虚假离婚,都会给虚假离婚的双方,甚至第三方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本案中,假设伊某甲和姜某两人确是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而协议虚假离婚,在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之后再复婚。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姜某所有,而债务由伊某甲承担的约定,在伊某甲看来,只是为了躲避债务的权宜之计。在达成目的之后,双方会复婚,而根据离婚协议转至姜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会再次成为二人共同所有财产。但伊某没有想到姜某会在离婚一个月后提起诉讼,起诉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此时,伊某甲无法证明二人为虚假结婚,其所提交的离婚协议补充的材料无法被法院采信,而姜某所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皆为合法有效而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通过对伊某甲所隐匿的财产性质分析,法院综合考虑从而判决伊某败诉,是正确合理的。而即使伊某甲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法院所采信,证明了二人的离婚为虚假离婚,但根据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我们可以看出司法界是认定虚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无论伊某甲与姜某是否为虚假离婚,由于二人办离婚的手续齐全、形式上完全合法,二人协议的离婚,包括所约定的《离婚协议书》皆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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