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没有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9-05-07 作者:方燕律师
承租人没有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的权利
根据目前的征收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是公房的,由公房承租人作为签约代表,与征收实施单位洽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结算相关的补偿款、费用。
经常有前来咨询的客户问我:方律师,承租人说拿到钱之后只给我XX元,那怎么办呀。于是,我会很明确地告诉他,承租人只是签约代表,没有分配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即俗称的安置房)的权利。
根据房屋征收法律规定以及征收补偿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公有房屋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也享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是该利益的共有人。在没有征得共同居住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权擅自处分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也无权自行分配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
如果家庭成员内部无法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应得的份额,将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确定。
本文摘要:公房征收, 共同居住人,承租人,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擅自处分,签约代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结算单,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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