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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救济途径缺失问题

发布日期:2019-06-27    作者:张梅律师
根据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是工伤损害赔偿仲裁前置条件,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由于职工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医疗费问题或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而错过工伤认定的时机,当协商不成或发现协议对其明显不公,再提出申诉请求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不认定工伤,前置条件的缺失导致仲裁与诉讼环节无法启动,劳动者在不能提供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法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起诉。这些受伤害职工救济无门,有的职工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系劳动争议,又无法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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