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伪造14枚乡镇卫生院印章 医疗机构两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9-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年底,嘉禾某医院成为嘉禾县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之一。被告人陈某为医院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占某受陈某委托任医院负责人、被告人赵某为市场部负责人。按照县里规定,五保户病人必须先经过乡镇医院治疗,如需转诊到上级医院治疗,需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由乡镇卫生院同意并在《嘉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转诊专治审批表》上盖章后予以转诊,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不符合报销医疗费用条件。为了提高医院效益,某医院部分时候在未取得乡镇卫生院同意的情况下就收治了五保户病人。为顺利在县民政局和医保中心报账,被告人占某、赵某商定伪造乡镇卫生院印章,私自在伪造的转诊专治审批单上盖章。两人联系了私刻公章人,占某与对方商定价格、提供印章样本、汇款,共伪造了嘉禾县城关卫生院住院部等14个乡镇卫生院的印章。收到印章后,由占某在转诊专治审批表上盖章,再将资料交由赵某或医院财务人员苏某到县财政局和医保中心报账。
截至2016年底,共制作192份虚假的五保户《嘉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转诊专治审批表》,到嘉禾县医保中心报账336429元、民政局报账1119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占某、赵某共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在共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中,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占某事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占某、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占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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