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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公司提供的场所漏水导致货物受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08-16    作者:崔新江律师

仓储公司提供的场所漏水导致货物受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所谓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存储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首先,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用于存储医用激光胶片等用途,合同明确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XXXXX公司将仓库按现状交付XXXXX公司使用,且XXXXX公司同意按仓库及设施现状承租(门、窗、电等附属设施)。
其次,医用激光胶片对存储条件、环境湿度有严格的要求,XXXXX公司承租并使用仓库之后将胶片存放于内,其本应加强管理,提前做好漏水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漏水事故的发生,但XXXXX公司并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对于胶片被雨水浸湿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再次,XXXXX公司作为出租人,将仓库出租给XXXXX公司使用,XXXXX公司提供的租赁物应符合基本使用要求。
现仓库在XXXXX公司承租使用9个月左右后出现漏水事故,XXXXX公司作为仓库的所有者和出租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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