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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法院司法有权干涉

发布日期:2019-08-19    作者:崔新江律师

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法院司法有权干涉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进行约定,写明“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该银行因王XXXXX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对其作出降职、延长处分期六个月的处分决定,属于企业内部行政处分和处罚,后对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进行调整,符合合同的约定,该降职行为不涉及合同变更。因降职导致处分期内月工资为1400元,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降薪未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故王XXXXX请求撤销XXXXX银行许昌分行作出的处分决定,法院不予支持。王XXXXX请求按照处分前薪资标准支付报酬,并补发处分期期间扣发的工资报酬,属于具体行为,涉及企业内部管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查范围,法院不予审查。
“单位作出对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管理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该银行按照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处分,处分决定书明确处罚事实、适用具体条款,且该行政处分系企业的内部自主管理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干预。”
文章内容来源于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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