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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时违建已存在,要求其限期拆除属处罚对象错误

发布日期:2019-08-29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已经认定xxxx时代XXXX单元XX室公共露台搭建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被告具有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证明在购买房屋当时违法搭建的公共露台已经存在。被告认定原告为违法建设的行为人主要证据不足。2019321日法院经审理,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处罚对象错误
一.引言
购买房屋时违建已存在,要求其限期拆除属处罚对象错误,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103行初273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173日,原告之子王某某与郑某某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就xx区华立.xx时代xxxx单元XX室的房屋买卖达成协议,合同第十四条双方约定“乙方购买此房屋价格为壹佰肆拾肆万元整,其中壹拾捌万元用于120平方米露台和建筑费用”。
(二)2018910日,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向xx区控查违协调办出具《关于“xx时代XXXX单元XX室公共露台搭建予以认定的工作联系函”的回复》,内容为“经查,来函中反映的xx时代xxxx单元XX室公共露台搭建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按照《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请你办依法查处”。
(三)同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制作了xx时代XXXX单元XX室的《现场勘验笔录》,作出本案被诉的(X城管)限拆决字[2018]52019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原告,原告拒签。
三.裁判结果
(一)本案中,被告具有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xx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已经认定xxxx时代XXXX单元XX室公共露台搭建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因此,本案违法建设查处的对象应是违法行为人。被告在2018910日调查当日,依据原告在调查笔录中的陈述认定原告为违法搭建的行为人,未收集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王XX与上手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证明在购买房屋当时违法搭建的公共露台已经存在。综上,被告认定原告为违法建设的行为人主要证据不足。2019321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xx区城市管理委员会(xxxx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8910日作出的(X城管)限拆决字[2018]52019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主张于201898日发现原告在xxxx时代XXXX单元XX室违法建设(面积为120平方米)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任何依据。前述房屋系由案外人王XX2011819日向他人购买,与原告无关。据查,王XX购房时含阳台外的建筑。因前述房屋外平台上的建筑属于历史遗留建筑,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主体错误。被告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答辩意见:本单位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证据确凿,认定的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明,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单位接到举报后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经调查后依法向违法行为人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本单位向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房屋权利人王XX既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没有合法存在的依据,其与该违法建设无关联性,不是本案行政行为相对人。
(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公共露台搭建的行为人是否为本案的原告,即原告是否是违法行为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车停自家小区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综合执法局无管辖权。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行政诉讼:称无该文件却在复议期间公开了信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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