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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法院法官倾心调解 一案联动解两忧

发布日期:2019-09-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是说:人如果不讲信誉那怎么可以呢?告诫人们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中都要诚实守信,只有人人讲信用,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互信,社会秩序才能正常运行。近日,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违背诚信原则而引发的纠纷,最终通过一个案件解决了两个纠纷,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据了解,2017年10月14日,简某从欧某处赊购总价为6690元的彩钢瓦一批,双方约定货运到工地后,由简某一次性付清余款5190元。欧某如约交货后,简某却未付余款。后简某通知欧某到自己家拿欠款,欧某偶遇同样到简某家中催要欠款的陈某,原来简某也欠陈某3500元。简某当场提出将摩托车折抵给欧某和陈某,两笔债务就此抵销。两个债权人同意此还款方式,但因摩托车暂时未卖出,便由陈某暂为保管。因款项一直未兑付,欧某无奈之下便将简某起诉至石屏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欧某与被告简某间的欠款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便紧扣诚实信用这一传统美德,从法律、社会层面多方,对被告进行辩法析理的法治宣传。但被告明确表示,自己目前尚无偿还能力,愿意以摩托车抵扣欠款。鉴于摩托车被陈某保管,为进一步核实摩托车价值,承办法官及时通知陈某将摩托车骑至法院。

  此时,陈某也主张自己享有债权,应参与到摩托车的折价处理中来。在征得了原被告的同意后,承办法官迅速组织三方对摩托车价值进行了估算,原告、被告及陈某均表示摩托车现价在5000元左右。经法官多方询问,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三方就两笔债务问题分别达成了共识:摩托车归案外人陈某持有,由陈某一次性补偿简某1500元;被告简某当庭先行赔付原告欧某1500元,剩余欠款369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

  至此,法官的用心和热心,促成了案件的调解,更实现了两起纠纷的化解,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起到了息诉止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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