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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聚餐

发布日期:2019-10-04    作者:陈艳律师

案例三:聚餐
       【案例】2018年10月假期的一天,杨某约发小甲、乙、丙、丁四人在某饭店聚餐,晚上杨某和甲、乙、丙、丁五人如约到达了饭店,开始了吃饭、饮酒。杨某在饭桌上已经告知了其他四人,中午已经喝了酒,晚上不能多喝。丁因感冒未能喝酒。其余四人不知不觉在推杯换盏中已经喝多。聚餐结束后,大家决定甲、乙、丙各自找代驾回家,丁没喝酒直接开车将杨某送回家。丁驾驶杨某机动车载杨某回家,途中经过杨某的住所,但担心杨某家中可能没人所以先将杨某送回自家,晚上12点,丁发现杨某不适,立马打电话给杨某妻子并拨打了120,后经抢救无效杨某死亡。经鉴定杨某死因为桥脑血管畸形,出血导致死亡,饮酒对出血有诱发和促进作用。杨某妻子和子女、父母五人将甲乙丙丁四人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抢救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的后果,其死亡原因桥脑血管畸形,出血导致死亡,饮酒对出血有诱发和促进作用,杨某家人未提交四被告劝酒的证据,杨某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即70%。甲、乙、丙、丁四人在得知杨某中午饮酒后未进行劝阻,酒后又未将其安全护送到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即30%,其中丁在驾驶杨某的汽车载杨某回家时,路过杨某家未将杨某送到家而是将其拉到自己家中,应承担10%的责任,甲、乙、丙三人各承担赔偿责任20%中的三分之一。 
       【律师说法】亲朋之间、同事之间聚会饮酒属于一种情谊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只有发生同饮人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时,其他的同饮者才基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对醉酒者应该负担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醉酒者进行照顾、护送等。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共同饮酒者,在发现同饮者身体出现特殊状态的情况下,将同饮者安全送至住处或医院进行照料,是应尽的义务,这是同桌饮酒人的法律责任。
聚会饮酒不会避免,如何注意呢?
1、不劝酒。可能你不知道喝酒的人是否处于禁忌酒精时期(比如吃药、特殊疾病)?酒量有多大?
2、严禁酒后驾车或怂恿喝酒人驾车。
3、避免打架斗殴。有些人会撒酒疯致人伤害。
4、安全护送回家或住处。
5、注意酒后照料(尤其是及时清理呕吐物),直到送至喝酒人家人手中。
      【结语】过节聚会乃是喜事,不要因一时疏忽犯下大错。
最后,各位聚餐愉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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