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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欠款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12-16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甲乙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甲向丙借款20万元,一直未归还,后来丙将甲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了丙起诉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丙借款20万元;如果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甲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因甲未按照判决履行偿付义务,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甲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此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因甲下落不明,丙将乙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对20万元借款和9年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甲对丙负有20万元的债务,该债务发生于乙与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乙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丙要求乙承担借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当受到支持。后续法院判决:一、被告乙对前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丙的其余诉讼请求。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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