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3-09    作者:章文莲律师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2019)
         闽0322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x月1x日出生于浙江省xx市xx县,汉族,初中文化,公民省份证号3303281982xxxxxxx,住浙江省xx县xx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辩护人章文莲,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章文莲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因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故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10月12日延期审理,于同年7月11日、11月1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所用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可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故检方指控本案系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当定性为容留卖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为魏某某、阿某某等三人卖淫活动提供固定场所,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构成容留卖淫罪。系共同犯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应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犯王某某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理,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故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饭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二月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某 某 
         人民陪审员 陈 某 某 
         人民陪审员 刘 某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