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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原告成功维权

发布日期:2020-03-15    作者:吴国强律师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原告成功维权
原告张*与被告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第三人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区人民法院院于2019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人民币26,9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6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就原告向第三人出售**区**大道*8号8栋1单元10楼100号房屋一事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被告支付佣金26900元。后因政策调整,第三人失去购房资格,原被告及第三人签定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告房屋通过其他人成交,待原告退还第三人购房款后3日内,被告退还收取的原告佣金,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退还第三人购房款450.00元利息,案涉房屋也已经出售。但被告拒绝退还原告佣金,已经构成违约,原告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张*、王*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0009)约定张*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区**大道**号8栋1单元10楼1002号房屋出售给王*。同日,张*、王*与**经纪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编号:00049份,约定,经**经纪公司居间,张*、王*已经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基于**经纪公司的居间行为,张*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经纪公司佣金26900元。《居间服务合同》签订后,张*通过P0S机转账方式向**经纪公司支付26900元,***经纪公司向张*出具收款收据 
        2018年5月23日,张*、王*与经纪方***签订《关于合同(编号:000149)的补充协议》,约定,经纪方同意,若张*在其他公司成交,待张*退还王*450,000元钱款之后,经纪方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张*、王*佣金。 
        另查明,2019年3月20日,张*与案外人李*经四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区***大道***号8栋10层1002号房屋出售给李*。 
        还查明,2019年3月13日,案外人王*向张*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张*交来的王**2018年4月4日支付的购房款450,000元、利息26,000元,至此房款及资金使用利息已经全部付清。2019年10月2日,王*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张*交来的王*2018年4月4日支付的购房款450,000元、利息26,000元,至此房款及资金使用利息已经全部付清,此款系用王*之父王*银行卡代收。
再查明,**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原被告身份信息、《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关于合同(编号:000149)的补充协议》、《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等。 
        **区法院认为,张*、王*、**经纪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华美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王*签订的《关于合同(编号:000049)的补充协议》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若张*通过其他公司成交房屋,待张*退还王*购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即退还收取的佣金。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的房屋已经通过案外人四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并出售给案外人,王*支付给张*的购房款也已于2019年3月13日退还。故**经纪公司应当至迟于2019年3月18日退还张*支付的佣金26900元。本院对于张*主张**经纪公司退还269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经纪公司逾期退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因补充协议并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标准,根据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损失,本院酌情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予以确定。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退还居间服务费269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6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原告方一开始证据不足。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意见,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在原告方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围绕法院调查重点及对方发言不断提供新证据及代理意见。帮助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实现了有效代理。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吴国强律师据理力争,全力维护了原告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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