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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0-06-07    作者:肖小勇律师

法律意见书湖北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蔡某某涉嫌强奸罪(未遂)一案,我所于2019年8月27日接受蔡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蔡某某的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事实有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未遂)。现就此问题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缺乏强奸罪成立的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是在2012年前后即认识,不久即产生感情并发生婚外情。从那时起,被害人刘某某就经常在蔡某某负责的村里抽水房、女方家中等处约会并发生性关系。随着两人关系的发展,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还一起去过受害人娘家玩了五、六次,只要两人在一起,基本就会发生性关系,甚至两人还在野外的山上发生过性关系。这种婚外的两性关系,持续到案外前。在其中还有一次被男方的配偶将两人在抽水房捉奸在床,为此闹得全村都知道。因此两个人持续、稳定的婚外性关系,曾经彼此都相互倾慕、互有好感,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缺乏强奸罪成立的犯罪动机。二、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并没有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关系的行为。虽然据称受害人刘某某的阴部及胸部有受伤的情况,但不能仅以此推定蔡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受害人刘某某发生性交。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两人的关系持续了数年之久,女方比男方大约两岁,女方的老公长年在外打工,基本不在家,而男方还有妻子在身边,从生理学的角度讲,男方的性能力是持续在下降的或不如女方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有2012年至案外期间几年时间内,发生关系时由于女方性欲强烈,男方时常力不从心,故也常用相互手淫、相互口交的方式来满足双方性欲。在这过程中,对女方手淫而导致受害人刘某某阴部流血受伤的情形也偶有发生。根据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陈述,案发当天到受害人刘某某家中后,刘某某正在家看电视,双方聊天谈到一起后天到受害人娘家去玩,双方就又情不自禁的一起到了房间, 男方就开始吸吮女方的胸部,由于喝了酒,阴茎始终没有硬起来,男方就采取了用手为女方手淫的方式来满足双方的性欲。由于用力过猛,导致女方阴部流血后,男方随即停止。这种情况下,女方哭起来了,男方就离开了女方家准备去拿点钱给女方。女方可能当时产生误解,以为男方对他态度冷淡,一气之下即报警。三、建议相关办案机关可以到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所在村的村委会、群众中了解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两人关系的情况,两人的婚外性关系是当地人人皆知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有强奸被害人之动机。四、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平常表现良好,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案发当天,他接到电话说要他到村调解室主任那里去,叶主任那里有派出所的同志找他,蔡某某随即赶到,面对问提其不回避。另外,他在当地是承包农田大户,承包了100余亩农田,还负责村抽水站的工作,现在正值干旱时节,急需他出来工作。五、律师建议本案处理:撤销案件不予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鉴于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双方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未遂)。为此,建议贵院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对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涉嫌强奸(未遂)一案作撤案处理,将蔡某某不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上述意见供参考。谢谢!
       此致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 律师:***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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