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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闹争议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日期:2020-06-10    作者:王宇航律师

婚约财产闹争议 法官调解化纠纷
        近些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多有发生。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邱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毕某与被告闫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在双方交往的一年多时间里,毕某先后给付闫某三十余万元,其中包括特定节日红包转账、购车款、淘宝衣物、黄金首饰等。现原、被告分手,毕某要求被告闫某返还其各项费用,而闫某认为,这些钱是毕某自愿给的,而且自己在恋爱过程中也有付出,现在手里也没有钱,除去花掉的钱,剩下的已经全部还给原告了。
  为尽快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邱法官多次与被告闫某进行电话沟通,并向被告释明她与原告之间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法律规定,她接收的钱款除明确赠予外,均应返还且必须返还,不论主观想不想还或者是否有能力偿还。但闫某仍表示,自己也很委屈,目前无法返还这么多钱。
  庭审当天,邱法官在开庭前邀请调解员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法官与调解员分别单独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平衡双方利益,经过邱法官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原告表示愿意作出让步,被告也同意返还钱物,最终达成分次退还调解协议。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圆满解决。
  现在许多年轻人一时冲动就谈婚论嫁,但由于相处时间少,未能充分了解对方,加之婚嫁事宜繁琐,导致矛盾层出不穷,双方很容易一拍而散,随之而来的就是婚约财产纠纷,涉及金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那么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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