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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20年后再主张 超最长诉讼时效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0-07-02    作者:王宇航律师
债务到期20年后再主张 超最长诉讼时效被驳回
        有一句西方谚语,叫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顾名思义,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债务到期20年后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柳某要求被告万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8月22日,被告万某将一张由其出具的借条交给原告柳某,要其去信用社帮忙贷款30 000元。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某信用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期限壹年,按信用社的利息计息。(壹分捌厘整),借款人:万XX,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该借条上加盖有某液化气站的公章。事后,被告万某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分两次共向柳某汇款3500元。原告柳某于2018年4月4日向岳阳某法院提起诉讼,岳阳某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万某以未向其送达传票等为由向岳阳中院申请再审,岳阳中院撤销原判决,并将该案移送到临湘法院重审。重审中,被告万某辩称,该借款事实并未发生,且本案已经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柳某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再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条出具的时间为1996年8月22日,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柳某直至2018年4月4日才向法院起诉,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故临湘法院依法驳回万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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