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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全切术致输尿管损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8-22    作者:黄坤和律师

子宫全切术致输尿管损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介入之重要性 
      【案情简介】患者廖某,女,36岁,因“同房后阴道流血2年,加重2月”于2016年8月24日到深圳市某妇幼保健院妇科住院治疗,诊断为宫颈乳头状鳞癌ⅠB1期。9月2日,医方在静脉全麻气管插管下,给患者行腹腔镜探查术,并行腹腔镜下广泛全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盆腔淋巴清扫+卵巢移位+肠粘连松解术。9月10日患者出现阴道流液,医方考虑术后并发输尿管阴道瘘,协助患者于9月13日转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治。2016年9月13日到10月2日,患者因“输尿管阴道瘘”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月14日该院给患者行输尿管镜检(双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左侧),其右侧输尿管无法置入双J管,术后对症处理。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1月23日患者因“宫颈乳头状癌ⅠB1期术后阴道流液3月余”再次入住广东省人民医院。2017年1月3日该院在全麻下给患者行腹开输尿管膀胱再植术+输尿管支架植入术+膀胱镜检查术。以治疗后仍存压力性尿失禁排尿困难、反复尿路感染、疤痕修复等症状,仍需后继治疗。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深圳市某鉴定机构行医疗损害鉴定,2017年8月25日深圳市某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诉讼经过】患者于2017年9月通过互连网找到黄律师,并委托黄律师处理本案,黄律师耐心听取患者的陈述,经查阅病历资料,分析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的判断存在严重错误,建议单方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行伤残等级鉴定,2017年11月中旬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对患者的伤残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与原鉴定相关两个伤残等级级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经再次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采纳了黄律师的观点,重新认定患者的伤残等级,最终法院采纳了该伤残的意见,判决医院赔偿近50余万元,至此经黄律师努力为廖某争取得了最大的利益,为廖某争取回了30多万元的差额。 
      【结语】医疗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最为复杂疑难的案件之一,并非社会上所说的随便委托一律师来代理就能解决的,医疗纠纷涉及多种鉴定,比如医疗损害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鉴定、三期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等,其专业性不言而喻!!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医患双方专业知识严重失衡,医疗机构有专家支撑医疗知识,有法律顾问支撑法律知识,而患者如仅有律师支撑法律知识是很难对抗医疗机构的,病历都看不懂还打什么官司!!所以患者如有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介入帮助处理,在医疗及法律方面与医疗机构相抗衡,就不会失衡!!本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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