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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行政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确定

发布日期:2020-10-19    作者:丁嫣律师

把握大前提:人民法院在审理违法拆迁行政赔偿案件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首先,为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对当事人的相应赔偿不应低于依法拆迁获得的补偿,要填平补齐当事人受损的财产权利,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其次,应当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情况,全面考虑违法拆迁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来说,可根据案情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处理: 
        1.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标准 
        【要点提炼】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该方案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当事人的相关损失。 
        【要点应用】在(2019)最高法行赔申1号叶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河区政府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强制拆除叶某某被征收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东河区政府应当对叶某某房屋及其他财产的直接损失予以行政赔偿。一、二审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确定赔偿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赔偿数额,对行政程序未予考虑的果树和葡萄树予以赔偿,并对延迟支付补偿款造成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叶某某主张,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以东河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时涉案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赔偿数额,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但是,叶某某并未举证证明一、二审判决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违反法律规定,明显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且该项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2.参考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确定赔偿标准 
        【要点提炼】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行政补偿,即不应低于当事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如何确定安置补偿利益,具体可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3)本应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4)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综合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充分救济保障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通常,参照适用与当事人相仿的其他被拆迁人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往往对当事人更加有利。
        【要点应用】在(2020)鲁行终369号邓某诉菏泽市人民政府、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支持邓某提出的房屋置换请求,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充分保障邓某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予以纠正。由于邓某和前夫盛某的房屋情况基本一致,本院参照盛某与市住建局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对邓某所主张的产权调换请求和其他损失进行认定,以求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即,市住建局除进行货币赔偿外,还应当以与盛某相同规格标准对邓某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满足当事人的选择权。 
        3.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 
        【要点提炼】因违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考虑到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及对当事人居住权益的保障,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亦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在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受损财产的价值评判可以估价时或判决时为基准。 
        【要点应用】在(2017)鲁行终911号宋某某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南区政府强制拆除宋某某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宋某某有权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获得行政赔偿,市南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为保障当事人居住利益,宋某某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经调查,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0元至22000元之间,在宋某某未申请对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下,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角度出发,酌情依上限认定涉案房屋赔偿标准为每平方米22000元。遂判决市南区政府赔偿宋某某房屋损失1779668元。 
        4.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要点提炼】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评估中如何选择评估时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为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要点应用】在(2015)行提字第20号易某某诉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麓区政府主张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直接损失之精神,以2009年1月9日违法强拆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易某某认为,应当以2019年4月18日本院委托评估机构的日期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征收与补偿的全过程,否则将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为此本案将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2019年4月18日作为评估时点。再审期间,本院依法委托华运评估公司对房屋损失进行评估。对于涉案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华运评估公司按照不同评估时点,出具了两份评估报告(⒈第1105号评估报告:评估时点为委托评估的2019年4月18日,市场价值为139.68万元;⒉第1106号评估报告:评估时点为提审立案的2015年6月25日,市场价值为102.84万元)。最终采纳2019年4月18日为时点的评估报告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确保其得到公平合理的产权保护。 
        5.通过走访询价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要点提炼】在无法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被拆除房屋价值时,人民法院通过走访询价,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当事人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时市场价格补偿的基本原则。 
        【要点应用】在(2019)最高法行申5307号杨某某诉沈河区拆迁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河区拆迁局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杨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进行赔偿。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有效维护被强拆人的合法权益,其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于案涉房屋被拆除,一审法院两次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均被退回,致使案涉房屋无法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价值。一审法院通过走访询价,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案涉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时市场价格补偿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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