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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之未成年人征收利益分配

发布日期:2020-11-06    作者:姚艳艳律师

未成年人能否享受征收补偿利益是公房征收中一个疑难问题。笔者前期的《公房征收之同住人认定》一文已经详细介绍过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是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分配的,也介绍了同住人的认定规则,但是未成年人是否满足了同住人的认定条件就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在实践中有很大分歧,本文介绍公房征收时未成年人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法院判决口径。

一、分歧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公房征收同住人的认定规则为: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即要成为同住人要满足户籍、居住及无福利分房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同住人标准,就可以作为征收补偿利益的共有人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存在着较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对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未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要满足同住人的认定条件即可认定为同住人,可以与成年人一样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因此不得作为同住人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同一规则下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因此研究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口径尤为重要。

二、法院判决主流观点 

        笔者检索上海法院审理的公房征收共有纠纷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不属于同住人,不得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实际居住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可以适当多分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种:
1.未成年人未实际居住,故而不属于同住人 
        因公房面积狭小且旧,居住环境不好,未成年人大多均未实际居住过被征收房屋,因此法院以该未成年人不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直接直接否定了未成年的同住人资格。 
        如:(2020)沪0109民初152号、(2019)沪0109民初22893号、(2019)沪0106民初39343号。
2.未成年人应随父母解决居住问题,不单独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未成年人的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时一般都要跟随的父母的户口迁入,一般有三种情形:1.报出生:父(母)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未成年人在此报出生户口迁入;2.投靠父母:父(母)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迁入户口;3.随迁:未成年人跟着父(母)一起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的户口及居住与父母息息相关,因此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益附随于父母,其居住问题应由父母解决,故不认定其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如果未成年实际居住过被征收房屋,其父母可以适当多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如(2019)沪0101民初22226号、(2019)沪0106民初58609号、(2019)沪0106民初40902号等判决。

三、例外情形 

        个案中存在判决结果与法院主流观点不同的判决,法院判决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主要情形有: 1、符合同住人标准,认定为同住人 
        个别案例中,法院并未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直接按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对户籍在册的人员进行同住人认定,如果未成年符合同住人认定的标准即认定为同住人,可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如:(2020)沪0107民初4488号
2、知青子女回沪入户 
        根据上海市的政策,知青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以上未婚、未就业的子女可以投靠知青在沪的父母、兄弟姐妹落户,这是未成年人落户的特殊情形,即其户口未跟随父母而是跟随其他亲属。对于未成年的知青子女而言,回上海投靠落户时基本上都会居住在户口所在的房屋内,法院在认定同住人时对知青子女实际居住的事实一般都是认可的。 
        知青的历史遗留是产物,现在的公房征收纠纷案件中已不存在未成年的知青子女,只是在认定成年知青子女是否未同住人时根据其身份可以推定其实际居住过被征收房屋。
3、由于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搬出居住 
        个别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实时,会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大小是否可以同时容纳在册户籍的人全部同时居住这一因素来衡量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困难,或者征收时动迁组已将该户列为居住困难户。居住困难法院在判决时会酌情考虑,未成年也有被认定为同住人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可能性。 
        还有由于家庭矛盾搬出被征收房屋居住的,考虑到曾实际居住过,法院认为将未成年人认定为同住人为宜。
如:(2017)沪 0109 民初 23842 号、(2017)沪0101民初14991号。 

        综上,法院虽未形成统一口径来确定未成年是否可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主流观点是认为未成年不能作为同住人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但是个案中法官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需要结合个案的事实及证据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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