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人格权纠纷之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1-01-21    作者:张国权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是朋友关系,双方曾于2017年11月6日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2018年2月6日,乙某退出经营,公司股东由甲某、乙某变更为甲某一人。乙某称其在退股时曾得到甲某答应退回部分投资款的承诺,但甲某一直没有兑现,后来甲某甚至在微信中将乙某拉入黑名单。 
   2.乙某本人及通过他人向甲某发出短信,其中2018年6月2日的短信内容为:“贱人,诈骗我的钱花的还开心吗?犯贱到只会勾引别人老公,还生下私生子,啧啧,真是有够贱的,背后说人闲话,到处骗钱,是你这辈子活着的依靠吧,有本事骗钱没本事还吖?告诉你,别想用你那下三滥的手段赖账,总有一天会有很多人的老婆去你家问候你!”2018年8月1日的短信内容为:“甲某你好!找你聊聊没有恶意悠悠那5000块钱的事。你是想好聚好散还要我们过去问你要?” 
   3.甲某称在其好友处得知,乙某几乎每天都在朋友圈对其进行辱骂。甲某好友手机中的微信显示,2019年8月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8日、19日、20日,乙某通过其微信号发布同一则内容到微信朋友圈,文字内容为:“2017年12月30号谈好退股协议,你说要扣除借款,股权更改费用由我承担,原本你还要退给我8000,你说只退给我5000,我都同意了,但现在时隔一年多,你的做法真的让我无法接受;不仅赖账不给,还到处说我坏话,还说我欠你钱;甲某,歪曲事实也有点逻辑性,说我欠了你一两万,你会把我微信电话都拉黑吗?而且还不敢出来面对我?司法局和派出所都有备案记录,当时你也在电话里亲口向司法局工作人员承认欠我5000,派出所办案人员也见证了你不仅不给钱,还找人聚众闹事,威胁我的人身安全,希望你不要因为几千块钱影响你的生意和声誉。那就让所有人知道真相吧,此消息我会天天发,希望有一天你会看到,良心发现。如有打扰到各位,敬请谅解。”在文字下面附有原告甲某的生活照。对上述微信显示的事实,甲某委托当地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为此支付公证费1200元。 
   4.甲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一二审代理费共预支出律师费6000元。 
   法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甲某认为乙某侵权的行为有二,一是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公开发布有损甲某名誉权的内容,并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二是直接通过短信方式向甲某发送有损其名誉权的文字。 
   对于第二个侵权行为的主张,由于并非向不特定的第三方发送,如甲某不自行传播,是不会为不特定的公众所知悉,故不会使甲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名誉侵权。对于第一个侵权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乙某连续于2019年8月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8日、19日、20日发布于微信朋友圈的言论,虽然没有使用明显侮辱性质的言词,但从通篇内容看,会给读者产生甲某不讲信誉的影响,其直接将甲某的相片予以披露,主观上具有将甲某予以公开批判故意。甲某作为公民,其有保护自身名誉权的权利。无论乙某的言论内容是否为客观事实,均不能剥夺甲某保护自身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双方之间如存在债务纠纷,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的,乙某不应将其单方主观陈述认定为客观事实,在社会广而告之,寻求不知情的大众予以评判。该言论发表于微信这个当前在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极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必然客观上导致甲某社会评价的降低,甲某主张其仅会限于双方朋友可见从而影响较少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因此,甲某起诉要求乙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停止侵害应采取删除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内容的形式实施。至于道歉的范围及内容,应与侵权范围大概对等为宜,赔礼道歉应以微信朋友圈为妥,无需扩大至报刊,道歉声明应至少连续保留十天。甲某无证据证明其营业损失,因此对其主张订单及经营业务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甲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根据乙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给甲某可能带来的损害综合考虑,酌定为2000元。至于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复印费的支出并非维权必须支出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于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原告甲某的涉案言论及照片; 
   二、被告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甲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准),该道歉声明需至少连续保留十天;如被告乙某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当地日报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乙某承担; 
   三、被告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甲某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元; 
   四、驳回原告甲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当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时,要注意使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去维权。在本案中,乙某认为甲某故意拖欠其投资款不返还,在其朋友圈使用辱骂、污蔑、侮辱的方式企图迫使甲某能够还钱给她,但是这样的方式不但没有能够是自己的权益获得保护,反而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得不偿失。因此,律师在此,建议要使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