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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强制接管程序的设计(二)

发布日期:2021-05-14    作者:李丹律师

3.相关材料不受债务人控制
很多企业在融资时,可能通过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借款等方式缓解短期资金压力。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常会要求企业交付财务账册、公司公章、相关证照等关键资料,甚至还会要求将厂区、设备、人员等几乎全部资产、材料交由其占有、使用,以便能够实际控制债务人,为债权提供保障。这样的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即便想要配合接管,也无能为力。
Tips:面对此情形,管理人应当向实际占有、保管的单位或个人送达要求移交相关财物的接管通知,告知其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或予以协助,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若实际占有、保管的单位或个人拒绝配合接管,则进入强制接管程序。

4.恶意妨碍接管,阻挠破产程序
在债务人自身财务状况不佳,可能存在逃废债情况,或债务人相关人员存在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会担心管理人接管后发现这些问题,进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通过妨碍接管使管理人无法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从而躲避风险。

此种情形,是破产程序接管过程中最难以攻克的壁垒,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需要强制接管程序介入的情形。

二、设计强制接管程序的法律依据
目前大部分地方管理人工作规范中在强制接管方面,基本都会明确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由人民法院处置。但针对人民法院如何处置,及如何与管理人共同完成对债务人的接管,尚不统一。在设计强制接管程序前,需要从现有法律法规中,明晰强制接管程序的法律依据及体系。
(一)《企业破产法》的宏观指引功能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127条第一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4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由上可知,《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配合清算的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并授予人民法院处以罚款的职权。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立法者已经采用宏观指引的方式明确拒不配合接管所应面临的惩戒措施,以及更为具体的操作方法。继而从体系上,《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在妨碍接管行为上构成“抽象→具体”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补位功能
依据《民事诉讼法》,管理人可以在发现债务人有妨碍接管的可能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资产、财务资料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搜查、强制执行、限制出境、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81条第一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相较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罚款行为,增设了诸如强制调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更为严厉的责任类型,从法律层面提供了更为有效、具体的惩戒措施,在面临债务人恶意妨碍接管时,管理人所拥有的“法律武器”将不再是不痛不痒的罚款警戒,通过法律手段的制裁将是破产程序有效接管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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