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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福州路地块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4

发布日期:2021-05-25    作者:方燕律师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鉴定。
    六、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60天(起始日期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进展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公布。签约期限内,如签约比例提前达到85%,则签约期限调整为签约比例达到85%后的15日止,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所能享受的相关奖励、补贴仍按原签约期限结算。
    七、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本方案仅适用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个人,且持有注册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者。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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