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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分割财产纠纷,录音承诺归还本金,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证据

发布日期:2021-06-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口头约定合伙事项,并各自提供了资金等,具备了个人合伙的条件,原、被告之间为个人合伙关系。


在双方未就合伙的收益、风险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双方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涉案工程于2016年竣工,双方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合伙关系终止。


合伙关系终止后,应当对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分割,清算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合伙人应得的财产,要分割合伙财产,必须查明合伙财产的范围、价值和现状,同时还要查明合伙投入和盈亏情况,然后才能按照合伙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盈余分配、亏损分担。


本案因双方未提供合伙期间完整的账目凭证,故无法查清合伙期间的财务状况,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现存的实物状况,故无法确定原告应分配的利润及财产,原、被告双方也未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


现原告仅依据其出资款及已收回款项的数额,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191441元,依据不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作为多年的挚友,共同合伙承揽工程,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对合伙事项均是通过口头的形式进行处理。


在录音中,双方对张XXXXX的投入和张XXXXX返还款项情况进行了确认,且与双方庭审期间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张XXXXX在录音中答应将张XXXXX的本金返还,应视为双方已经对该合伙事项进行了清算。

张XXXXX应当按照双方口头达成的意见将张XXXXX投入的未返还部分的本金191441元支付给张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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