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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一审判实刑,上诉期间取得谅解,二审改判缓刑

发布日期:2021-07-17    作者:柳基伟律师

强奸案一审判实刑,上诉期间取得谅解,二审改判缓刑


    被告人:王XX
    一审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罪名:强奸罪
    一审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二审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6日10时50分许,被害人陈某依约来到被告人王XX居住的本市XXX小区,准备在附近的咖啡馆与王XX签订合作协议。王XX下楼与陈某见面后,提出让陈某到其家中签约。因当时正下雨,陈某同意并跟随王XX来到其家中。到王XX家中后,两人在客厅喝茶、聊天,未及时签订合作协议。12时30分许,王XX让陈某在其住处吃饭,并用手机点餐但未操作成功,后由陈某通过手机点外卖送餐。约半小时后,两人在餐厅开始用餐,王XX拿出1瓶喝剩下的XX酒,劝陈某一起饮用。陈某喝下1杯白酒后,感觉头晕,就趁上洗手间之机联系其男友杨某,让杨某冒充客户打电话催其离开。陈某接到杨某电话后,以自己下午还要与其他客户见面为由谢绝喝酒,但王XX继续劝陈某喝酒。陈某总计喝下3小杯约2两白酒后出现醉酒症状,逐渐失去意识。王XX遂将陈某抱至其住处西侧卧室床上,脱掉陈某下身衣服,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晚20时许,陈某醒来发现自己下身赤裸,慌乱中穿上外裤即离开现场返回南京。23时许,陈某回到住处后,杨某得知陈某的遭遇后即电话报警。


    涉案关键证据:
    1、电话记录,证实①案发当天,陈某电话在14时10分至14时41分间与杨某电话有多次通话,与陈某、杨某陈述陈某因不想喝酒,想离开王XX家中,让杨某冒充客户拨打电话是一致的;此外,当日14时42分至20时29分间,陈某的电话没有与外界联系的记录。②王XX在事发第二天早晨曾电话联系陈某,并发送了含有致歉内容的短信。
    2、火车票购票记录,证实案发当天陈某往返于XX-XX的购票情况。
    3、辨认笔录,经陈某辨认,被告人王XX就是疑似对其进行性侵的男子。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7年1月7日10时30分至12时30分,公安机关对XXX室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在现场提取了卫生纸、呕吐物、内裤、白酒等物品。
    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经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以XXXX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认为,送检的王XX韵的阴茎擦拭物、内衣中检出人类DNA,支持为“XX血样”所留;送检的王XX手指擦拭物、陈某的乳头擦拭物中检出人类DNA,包含王XX、陈某两人的等位基因;送检的陈某阴道擦拭物中检出人精斑,包含王XX、陈某两人的等位基因。
    6、检验报告,证实经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以XXXX号检验报告认为,送检的现场提取的呕吐物、白酒中均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安定药物成分。
    7、被害人陈某陈述
    8、证人杨某的证言
    9、证人吴某的证言
    10、被告人王XX供述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原审被告人王XX上诉认为:其亲属在二审期间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王XX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王XX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被害人陈某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对王XX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柳律说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此,二审期间,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至少减少20%。
    2、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因此,对于一般犯罪案件,可能减少刑期至40%,但是对于严重类犯罪,则不会降低过多。
    3、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所以,如果加上赔偿、谅解这两个情节,最终的量刑就会有大幅度的调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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