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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经典纠纷

发布日期:2021-07-26    作者:赵双剑律师

湖北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将其公司现有的土地与设施(不包括染纱车间部分)租赁给湖北台耀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耀公司),双方合伙在新泰公司厂内从事棉布加工印染工作,新泰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同时兼任台耀公司副总。2014年期间胡某某将厂内污水池建设、宿舍楼改造、厂房改建等项目木工部分发包给陈某某和孙某某施工,陈某某承接后组织并雇请赵某某等16人施工,孙某雇请18人施工。2017年工程完工后,陈某某和孙某某未支付赵某某等34人劳务款共计30余万元。
    赵某某等34名农民工多次讨要自己的工钱未果,在2018年至2020年间多次到当地政府以及劳务部门上访,相关部门也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万般无奈之下,赵某某等34名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人承接本案后立即与受援人赵某某见面,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随后着手调查取证,先后从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以及当地知情人士深入了解案情。承办人收集完证据后,代受援人将承包人陈某某和发包人新泰公司、台耀公司一并起诉到向团风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新泰公司认为自己与赵某某没有劳务合同,无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台耀公司认为自己与新泰公司仅建立业务关系,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对此,承办人发表辩论意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到位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外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故新泰公司认为自己与赵某某没有劳务合同,无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的观点不成立,新泰公司应当对拖欠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胡某某既是新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台耀公司股东之一,并兼任台耀公司高管,且所涉建设工程合同与台耀公司经营范围相关,同时台耀公司向陈某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因此台耀公司认为的与新泰公司仅建立业务关系,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的观点不成立。新泰公司以及台耀公司明知陈某某不具备相应资质,将工程违规发包  陈某某,导致陈某某拖欠农名工劳务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观点,判决新泰公司、台耀公司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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