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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中的劳务派遣

发布日期:2021-08-02    作者:张梅律师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于某经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工作,派遣期间月工资由用工单位乙公司支付。该深圳劳动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另有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担于某的工伤责任。之后于某在工作期内受伤了,经工伤鉴定之为确定为因工致残,伤情程度达到八级。随后深圳劳动中于某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一个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关的补助金。

深圳劳动中,劳务派遣中比较复杂的主是连带责任的相关认定,深圳劳动中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存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两种包括单向与双向的一个连带责任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双方都应该承担一个连带的赔偿责任。深圳劳动中之后修改为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双方承担一个连带的赔偿责任。深圳劳动中此条多理解为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反之,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时候,用工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这个连带责任的,即单向连带责任。由此,法律修订导致审判实践中就深圳劳动中劳务派遣的连带责任把握不一,相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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