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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因信披违规被二次处罚,受损股民可参与索赔

发布日期:2021-08-05    作者:齐程军律师

2020年4月13日,新疆浩源(002700)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20001号),被立案调查。
2021年6月9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3号)。
2021年8月2日,新疆浩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经新疆监管局查明,ST浩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在2019年下半年的时间里,新疆浩源及其子公司累计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53710万元,但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这几笔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新疆监管局对新疆浩源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5-20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
此外,2021年8月3日,新疆浩源发布公告称收到新疆监管局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号)。市场禁入决定书中载明,新疆监管局认定了公司董事长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周举东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冷新卫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其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违法情节严重,对其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相关资料显示,新疆浩源已经是三年内第二次因信披违规遭到处罚,且前次违规也是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8年11月14日晚间,ST浩源就收到过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次违规,是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重大交易事项,未在2017年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公司被新疆证监局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截至2021年8月4日收盘,ST浩源报价4.11元每股,总市值、净资产、净利润四分位属性都为低,市盈率、市净率都较低。

基于ST浩源违法事实,新疆浩源的索赔条件暂定为:
一、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3月21日之后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二、在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买入,并且截至2020年1月7日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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