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起诉,绝对不能晚于这个时间!
征地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在不满意拆迁补偿时选择的解决方式有上访、当钉子户、和拆迁方展开协商拉锯战等,本以为是对自己有利的耗着拖着的办法却都在收到法院的强制拆除执行书时才惊觉不对,这是 律师经常遇到的一类典型拆迁咨询,被拆迁人们往往都是十分无助,走投无路来寻求律师帮助。这类拆迁案件具有一个统一的特点就是已经超过房屋征收拆迁起诉期限,被拆迁人们想维权争取拆迁补偿非常被动!
今天 律师带大家解读一桩“因上访导致超过起诉期”的最高法判例,帮助广大被拆迁人们明晰“起诉期限”的重要性。被拆迁人王某于2005年9月4日签订滨河大道房屋苗木拆迁补偿协议,但是由于拆迁补偿与预期相差甚远,王某并不认可协议上的补偿金额。后王某开始了维权的上访之路,奔走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直到2015年8月19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就需要认定王某的起诉行为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显然超过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使本案中王某进行了多年的上访并且提起民事诉讼,但是都不影响行政诉讼时效过期,同时王某提出的自己不清楚法律规定等归因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也无法延长起诉期限。可以看出,本案中王某的维权失败就是因为超出了起诉期限而吃了大亏。
了解完起诉期限的重要性,那么起诉期限究竟是多少天呢?在此 律师特别提醒被拆迁人们不要混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因当事人权利主张而中断,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行政诉讼案件却与此大不相同,这也是很多被拆迁人们最容易产生误解的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它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在行政诉讼中,通常并不适用时效制度,而是适用起诉期限。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拆迁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一般为具体行政行为传达到被拆迁人所知道的第一天起到六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的期限一般为具体行政行为传达到被拆迁人所知道的第一天起到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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