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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到期,公司不能偿还时,未足额出资股东应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发布日期:2021-08-23    作者:赵江涛律师

案情简介: 内蒙古盛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曾于2013年向内蒙古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同时提供担保公司担保,但银行贷款到期后,X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为此银行起诉XX公司及担保公司并取得胜诉。银行申请法院执行后,未能追回全部债权,为此,银行以XX公司二股东未如实出资为由,申请法院追加二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二股东承担近700万元人民币的还款责任。


另:内蒙古盛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与第三人巴彦淖尔市XX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XX公司将位于.路以北面积约为110亩的土地开发权有偿转让给盈公司;XXX承诺将位于五原县综合楼-3-307-3价值130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房产网签合同过户到XX公司经办人名下,用于该地段土地开发权变更为盈公司的保证金;XX公司在收到盈公司价值壹千万的商业房产网签合同后,与政府办理该土地开发权的转让变更手续;XX公司承诺,盈公司取得该地段土地开发权后,盈公司交给XX公司土地出让金33万元/亩,包括盈公司应交政府挂牌土地出让金总价不得超过68万元/亩,其中不包括XX公司已向政府交付的400万土地出让金;盈公司取得土地开发权并与政府谈妥挂牌价后,即偿还XX公司已交付给政府的4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2016年5月31日交付XX公司200万元为第一期付款;2016年8月31日办理以价值壹千万元房产的过户手续,作为第二期支付的1000万元地款;2016年12月底付XX公司600万元作为第三期付款,其余款项在2017年底前分批付清;该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017年4月,五原县国土资源局对外公示盈公司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手续取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土地面积5公顷多,成交价为人民币5910万元,出让年限为70年。
2016年8月,盈公司从五原县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转入的本属于XX公司所有的、之前向五原县人民政府交纳的案涉地块的土地出让金400万中的组成部分,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办案经过:
律师接收委托后,深入研究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及本案案情,多次前往呼和浩特市相关法院执行局申请查阅案卷,与执行局承办法官了解案情账目情况,到公证处与负责人了解案情细节,最终确定应诉方案,并起草数万字的代理词,在开庭时沉着应对、有理有据的反驳银行代理人的诉求。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银行的追加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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