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合作协议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被申请人中标XX集中供热管网(二期)工程二标段、三标段项目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合作协议》,约定由申请人负责履行该项目的具体施工及管理,工程履约保证金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双方各自指定保证金、工程款收付款银行账户;工程造价约2000万元,申请人按合同额的2%向被申请人缴纳管理费,被申请人提供商务、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争议解决方式为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95.5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依约进行施工,现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被申请人至今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退还履约保证金95.5万元;2、被申请人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提起仲裁申请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工程项目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支付给其的工程款拒绝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同时,其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该工程的后续施工、管理是被申请人与实际施工人进行的,因此其并未尽到义务与责任。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终止双方协议,于2015年6月30日已经返还履约保证金,有实际施工人为证。
【争议焦点】
1、申请人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有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是否负有退还履约保证金95.5万元的义务?
2、申请人主张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二、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诉讼,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语和建议】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内容及签订合同带来的风险有预估,一旦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双方已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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