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父母名下房屋继承时部分子女主张由其借名购买要求其他子女过户纠纷
原告诉称
赵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赵某玉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即赵某玉于2004年3月21日书写的证明有效;2.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西城区一号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套,房屋价款700000元,全部由原告一人出资,登记在原、被告父亲赵某玉名下。父亲赵某玉于2004年3月21日给原告出具《证明》写明:“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玉名下,实际房款全部由赵某英支付,产权实际归赵某英所有”。因父亲赵某玉已去世,现三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丽、赵某娟、赵某涵辩称,涉案房屋是赵某玉和秦某希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应为遗产。原告与赵某玉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房产所有权人应当以登记为准。我们也起诉了继承案件,原告在继承案件中明确表示父母从未留下任何字据,故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玉与秦某希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子一女,分别为赵某娟、赵某英、赵某涵、赵某丽。2007年6月5日赵某玉死亡。2019年9月16日秦某希死亡。2003年10月13日甲方北京市H公司与乙方赵某玉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书》,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一号房屋,合计534276元。2003年10月28日赵某玉与北京市H公司签订《回迁购房结算单》,购房人赵某玉,购房地址一号房屋。2005年8月1日上述房屋登记至赵某玉名下。
审理中,赵某英提供《证明》一份,内容为:“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玉名下,实际购房款全部由赵某英支付,产权实际归赵某英所有。赵某玉04.3.21”。同时提供银行收费凭证,证明其支付购房款情况。赵某丽、赵某娟、赵某涵对《证明》不予认可,申请笔迹鉴定。因缺少双方均认可的比对样本,故无法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英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现登记在赵某玉名下。赵某英提供的《证明》因缺少双方认可的比对样本而无法进行鉴定,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证明》为赵某玉所写,亦无法认定赵某英与赵某玉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对赵某英要求确认其与赵某玉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即赵某玉于2004年3月21日书写的证明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房产继承纠纷——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去世其他子女有权继承吗?
- 房产继承纠纷——父母购买房改房部分子女出资父母去世其他子女能否继承此房
- 遗产继承纠纷——部分子女帮助子女购房登记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能继承吗
- 部分子女全部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房屋继承时是否要其他继承人同意
- 部分子女与父母出资共同建设房产其他子女能否继承
- 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出资帮助购买能否多分
- 房产纠纷——父亲留下代书遗嘱由部分子女继承房屋其他子女不认可可以起诉继承
- 房产赠与纠纷——父母共同房产母亲去世后父亲赠与部分子女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有效吗
- 房产合同纠纷——子女代替父母购买房屋后合同无法履行出卖人能否向代理人主张违约金
- 房产——父母名下房屋子女主张借名买房确认合同纠纷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