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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2-07-11    作者:朱明胜律师
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商标的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的投机取巧。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的情况较为复杂,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不好一概而论,需要细分各种情况,既考虑未实际使用的实际,又考虑导向性。首先未实际使用对于确定赔偿责任是有影响的。其次,可以考虑注册人的主观状况。再次,连续三年不适用的注册商标,可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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