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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发布日期:2023-04-11    作者:向德富律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量刑方法
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一克以下,鸦片、美沙酮二十克以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克以下,氯胺酮十克以下,芬太尼二点五克以下,甲卡西酮四克以下,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下,哌替啶(度冷丁)五克以下,曲马多、γ-羟丁酸四十克以下,大麻油一百克以下、大麻脂二百克以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千克以下,可待因、丁丙诺啡一百克以下,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下,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千克以下,咖啡因、罂粟壳四千克以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千克以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一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零点五克,增加刑期一个月;
(4)每增加氯胺酮二点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零点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一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零点一毫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一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十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二十五克、大麻脂五十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七百五十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二十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二百五十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五百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一千二百五十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二千五百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7)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1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十克,鸦片、美沙酮二百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氯胺酮一百克,芬太尼二十五克,甲卡西酮四十克,二氢埃托啡二毫克,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大麻油一千克、大麻脂二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五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十二点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一毫克,增加一年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二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二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五百克、大麻脂一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五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17)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8)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1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五十克,鸦片、美沙酮一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氯胺酮五百克,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甲卡西酮二百克,二氢埃托啡十毫克,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的;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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