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布日期:2023-05-08 作者:段占朝律师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法律分析
1.该罪的追诉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2.罪与非罪的区分: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
一看是否缴纳入门费;
二是看经营对象,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商品为幌子,且不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三是看收入来源,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销售业绩,而传销主要看发展的"下线"人数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四是看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多层次计酬直销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传销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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