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考民法讲义: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23-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1.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18条)。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姻法》第18条)。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第18条)。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⑥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⑤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见【例】)。

2.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前,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因结婚满8年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修改了这一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法律  育 网

【例】甲男与乙女婚后三年无房。同事瞧不起,导师拒绝再见面。乙的父母忍痛拿出一生的积蓄2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45m2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半年后,乙和自己的硕士导师好上了,与甲离婚。问:房子么样分?答曰:①今日之中国,乃少年中国(好像有点不可能!管他呢!)。故《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毅然决然地废止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②约定优先。③若无约定,原则上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③注意:法条规定,“可以”认定为乙个人所有。意思是,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如果受了贿,可以乱来,乱来不算错。“可以”嘛!。

【真题研习】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09年·卷三·20题)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答案】无答案(以前的答案是B)。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