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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将自慰及裸露性器官等行为拍成视频贩卖,获利700元,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6-02-14    作者:王可红律师

最高指导案例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房某婷因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其违法所得七百元被依法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19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房某婷为谋取非法利益,制作了包含自身自慰、裸露胸部及生殖器官等淫秽内容的视频,同时通过微信(昵称“莹莹”),以发送的方式贩卖自制及他人转发的淫秽视频、图片。经查,房某婷在此期间先后向两名微信用户售卖淫秽视频、图片,其中向“相忘于江湖”售卖48个视频、1张黄色图片,向赵某成售卖21部视频,经审定最终认定涉案淫秽视频50个、淫秽图片1个,房某婷累计非法获利仅700元,案发后其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指控房某婷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相应量刑建议。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电子光盘、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多项证据,充分证实了房某婷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婷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法院认定房某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初犯的情节也在量刑中充分考量。但综合评判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法院认为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则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该案的判决再次明确,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即便获利微薄,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风气,更会侵蚀健康的网络环境。司法机关对该案依法判处实刑,彰显了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犯罪、净化网络空间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警示广大网民,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切勿为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而构建清朗的网络环境,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携手共治。

来源:南京刑事、刑辩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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