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9月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售价4500每平,2010年9月30日交房.合同关于违约事项的规定为,如果开发商违约,支付合同金额10%作为违约金.
交房前夕,房产开发商以政府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为借口,要求购房者按7500每平价格补交购房款,否则,将收回房屋另行销售.
我于2009年9月办理了按揭贷款,已按4500每平的价格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请问:
1、如果不补交房款,开发商有权将房屋收回另行销售吗?
2、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仅需支付10%的违约金吗?
3、当时购房价4500元每平,可...
发布者:cathy_dyh 2010-11-03 状态:已解决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