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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时效和仲裁申请变更问题

北京-朝阳区 03-09 17:28  悬赏 0  发布者:dengha……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0年9月份开始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上任何社保。到2013年1月17日该公司无故把我辞退,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如果我申请仲裁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是否已经过了时效?如果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因为该公司在工商的注册时间为2012年1月份,之前都是挂靠另一家公司进行经营的,那么我是否可以申请2012年至2013年的双倍工资补偿?如果申请2012年至2013年双倍工资的话,那么经济补偿和社保是不是也只能是2012年至2013年1月的这个期间的?这种情况我怎么处理对我自己是最有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这个时间在我的案件里面应该是指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呢还是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算?我已经申请补偿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的双倍工资补偿,仲裁已经受理并立案,开庭日期3月27日,我申请的这一条到底是不是过了时效?如果过了,我还能在开庭之前变更仲裁申请吗?请帮帮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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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9 18:39
您自己 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09 23:58
您好,可以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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