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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深圳竞业限制金额标准

 11-20 16:26  悬赏 0  发布者:小米密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像司法解释要求30%,地方条例又规定2/3。 到底深圳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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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重庆-万州]
  • 冉兵律师
  • 电话:13635309631
  • 104896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11月20日 16时44分
一般以司法解释为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20 16:47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3-11-20 17:23
以司法解释为准。
回复时间: 2013-11-20 17:53
理论上,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样效力,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所以,法律解释的效力是高于条例的。但司法实践中,适用司法解释还是条例,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会有自己的见解,深圳地区的法官适用深圳自己的规定也并无不妥。
回复时间: 2013-11-20 18:47
您好,一般是看司法解释,按照30%来。
回复时间: 2013-11-20 19:40
个人认为  2个规定都是可以适用的 具体案件 法院可能依据具体案情来选择适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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