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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补偿金

 12-11 16:15  悬赏 0  发布者:吕锻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5)
我从2006年7月至现,在某集团公司工作。因工作的需要,从2012年6月15日起调入公司属下门店工作。16日出发,于17日到那店报到,人事部要求我重新填入职表并重签劳动合同,工作至现。在2013年12月11日,宣布门店经营不景气解散我们。想咨询我的解雇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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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2月11日 16时21分
你好,你这种情况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收集证据、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对裁决的胜诉与否是非常关键的。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的指教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1 16:17
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12-11 16:25
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3-12-11 16:25
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12-11 16:34
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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