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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要求扣除培训费与经济损失,是否合法

湖南-长沙 02-21 21:01  悬赏 0  发布者:437715…… 给我留言  回答:(2)
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当天提出,当天离职,咨询以下问题:
1、在一家公司试用期口头说是三个月(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5日),但实际签订是两个月试用期(2013年10月24日至12月25日)。公司期间,以我表现优异为由,提前转正,2014年1月1日转正,但将我12月25日至12月31日七天工资作为提前转正理由,给相抵扣,请问是否可以追回?
2、试用期间,公司是否要给员工购买社保?
3、离职时,要求扣除培训费(此培训为人格类培训,并非业务知识培训,且没有签订培训协议,也没有在合同中协议培训费用应由劳动者承担)与公司经济损失,请问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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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22 09:02
这是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4-02-2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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