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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不接受,用工方能否以劳动者违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湖北-武汉 03-01 23:12  悬赏 0  发布者:宁晓晨 给我留言  回答:(7)
本人于2007.12月入职武汉一家连锁超市公司,工作地点在江汉区,2014.2月江汉区的门店结束营业,公司把我分配到青山区的一家超市,我不同意,公司说算我自动离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2012.12月我才续了5年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行为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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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01 23:44
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3-01 23:17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3-02 09:12
对方违法解聘可以仲裁索赔
回复时间: 2014-03-02 10:00
可以认定单位违法,可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3-02 10:32
不合法,你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如需帮助可来电
回复时间: 2014-03-03 09:55
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明确约定,则你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3-03 11:51
如果劳动合同上对工作地点有约定的话,单位对你工作地点的变更也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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